宋立颖律师亲办案例
从本案看劳动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来源:宋立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9
浏览量:574

从本案看劳动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案件回放:

  

某医药公司员工王某,任销售部门经理,与公司签订有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12月至2008年12月份终止.在2008年5月份,公司人事经理找到王先生,对王先生在2005年入职时提供的学历证书提出质疑,并向王先生表明如果公司通过查实该学历证书是假的,公司将以王先生在入职时存在欺诈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向王先生出示了入职时每位员工签字的关于学历及相关证件均为真实的承诺书.后公司经查证,王先生的学历证书为假证,公司随后便以此为理由与王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王先生对自己提供假证的事感到后悔但又很无奈.对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王先生不服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宋律师受该公司的委托,担任该公司方的代理人,宋律师接案后,根据案情,提出了相关的代理意见.该案后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对王先生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给予支持,现宋律师针对本案并结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对本案作以总结,以供参考.

 

宋律师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能否要求用工单位补偿及如何补偿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以下三种情形下,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和部分无效,一、一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里的无效,不包括部分无效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只有经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才涉及如何计算补偿事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如果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未付出劳动,则不存在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

   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劳动报酬按以下顺序确定:

  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报酬数额,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虽然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支付给劳动者。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该劳动报酬数额有效。

3.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或者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同类岗位劳动报酬应当大致相同。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仍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是具有高度人身性的合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无法返还。用人单位无法返还劳动者劳动,只能支付劳动报酬以偿还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并不像民事合同一样,无效就自始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仍然有效。

 

关于劳动合同无效后能否要求补偿的问题:

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要区分情况,看劳动合同无效是由哪一方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是用人单位造成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无效(合同)的情形是劳动者造成的,那么,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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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宋立颖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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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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