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航空货运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12月,原告王先生将其在国外购买的自用货物(包括木制家具、香烟、手表等)交由**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承运,上述货物直接由该航空公司设立在当地营业部委托当地货运代理公司办理,王先生将其上述货物共打包成6个纸箱共计150公斤,按货运航空公司在当地的收费标准交付了运费。货物于交运后第三日到达北京时货物包装已破损,货物运输事故记录记载货物重量为146公斤,现场查验情况记载“提货时发现其中2件纸箱外包装轻微开裂,不可视内物,经复秤后为56公斤”。2011年1月15日在将上述货物送到王先生家时,发现货物包装破损严重且货物重量明显减少,经与北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交涉后,上述货物又返回到该公司仓库内称重,6个箱内物品总重为121.5公斤。
上述损失产生后,王先生多次找到货运公司交涉货物损失赔偿问题,因一直未协商解决,委托宋立颖律师处理该案件。
宋律师案件代理过程:
1. 去工商局调查涉案货运公司的企业情况,以便决定案件的诉讼主体及管辖法院;
2. 收集索赔相关证据;
3. 准备起草诉状及立案所需要材料;
4. 去管辖法院立案;
5. 案件开庭前的准备
该案件经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由以上两公司对王先生的损失给予赔偿相应款项。